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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智能交通网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20-04-23 16:46:06 阅读:852次 【字体:

采购人(全称):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简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新宁县城主要道路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信息

1.1采购组织形式:政府委托采购

1.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1.3项目名称:新宁县城主要道路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项目

1.4成交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

1.5项目内容:

1.5.1 1、项目租赁内容:

⑴电子警察和信号控制路口7个,每个路口要求带宽不小于200Mbps;

⑵道路监控32个点,每个点位要求带宽10Mbps;

⑶卡口2个,每个要求带宽20Mbps;

⑷不礼让行人点位2个,需要带宽20Mbps;

⑸诱导发布系统1个点位,需要带宽10Mbps;

⑹ 交警大队机房需10000Mbps光纤。

1.5.2 租赁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1.5.3 技术服务要求

 ⑴供应商应负责本项目所需设备的安装、调试。在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到达电路指定安装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等。

⑵电路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电路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二部分 中标金额、合同标的及付款方式

   2.1中标金额

2.1.1本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柒拾万零捌仟元整¥708000.00元)。

2.2合同各项标的及金额

项目分项计价表

 

 

 

 

序号

道路网络点

数量

带宽

年租费(万)

小计

1

⑴电子警察和信号控制路口7个,每个路口要求带宽不小于200Mbps;

7

200M

1.9

13.3

2

⑵道路监控32个点,每个点位要求带宽10Mbps;

32

10M

0.25

8

3

⑶卡口2个,每个要求带宽20Mbps;

2

20M

0.4

0.8

4

⑷不礼让行人点位2个,需要带宽20Mbps;

2

20M

0.4

0.8

5

⑸诱导发布系统1个点位,需要带宽10Mbps;

1

10M

0.25

0.25

6

⑹交警大队机房需10000Mbps光纤。

1

10000M

12.25

12.25

35.4

两年合计:

70.8

2.3付款方式

由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提供有效合法发票,甲方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支付合同款。

开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

 号:43001573065050001639

电路开通、通过验收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按中标价支付第一年度租赁费用35.4万元,次年2月前支付下一年综合信息服务费35.4万元。

第三部分 日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及考核

3.1乙方负责本租赁项目电路线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并承担费用。

3.2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行、服务咨询、巡检保养、主动监测、故障排除修复。甲方应制作规范的故障申告维修登记表,故障修复后,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作为故障维修违约处罚依据。

3.3乙方负责系统运行过程中所有问题和故障的全程处理;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在接到甲方申告通知后,城区半小时内赶到故障现场,一般故障迅速处理,复杂故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3条之规定,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使用。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未在48小时内修复故障的,每个点位每延迟24小时修复,在租赁服务费用中扣减1000元,并进行累计计算,如10个工作日仍不能修复开通的,则结算时,扣除该点当年全部租赁费。若一个月不能修复开通,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3.6因城市建设、电力接电等非乙方原因的故障处理,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报告故障原因(需经相关部门文字确认),故障恢复时间可适当延后。

3.7停电、电力故障、道路改造等其他原因:不考核。

第四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单位,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4.1.2 甲方依法管理、使用、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

4.1.3 甲方需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租赁电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4.1.4 在故障发生时,甲方有义务在电话报修的同时就故障具体表现做出口头描述,并为乙方现场维护、抢修工程提供可行的、必要的配合和方便,报修电话:10000号,如热线电话发生故障无法拨通,可拨0739-4812591值班电话

4.1.5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因甲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延误,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业务开通时限应依照被延误时间作相应顺延;

4.1.6 甲方就新宁县城主要道路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项目事宜需乙方配合,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通知,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4.1.8 甲方负责新宁县城主要道路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项目传输设备的电力接入和运行的电费;

4.1.9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原因而造成的电路接入点的损毁恢复、迁改,由甲方负责确定新建位置,甲方协助乙方向电路接入点损毁、迁改责任方收取1万元/每条电路的迁改费,乙方负责恢复。

4.1.14甲方负责按时向乙方支付新宁县城主要道路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费用。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电路的正常运行。

4.2.2 乙方每季定期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报告,运行报告中电路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租赁要求。

4.2.3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方面的业务咨询、网络建设、障碍受理等服务;

4.2.4乙方根据投标文件及合同确定的时限,及时完成电路的开通;

4.2.5乙方负责电路的全程连接、测试及开通,对所出租的电路依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运行、维护;

4.2.6乙方定期按合同的付款金额向甲方出具有效合法票据,甲方按期按额支付费用;

4.2.7乙方需按甲方审定提供的电路接入点的具体位置,安装电路传输设备;

 

第五部分  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计算;电路计费周期按开通运营合格之日计算。

5.2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可依法定程序再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部分   保密规定

6.1 乙方具有相关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对参与新宁县城主要道路提质改造交通专项智能交通网络租赁项目设计与建设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保证所有未经甲方许可的资料不外泄;

6.2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外其他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违约处罚

7.1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延迟、终止合同的履行。

7.2本合同各项条款中对违约责任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8.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有权力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人民法院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九部分  免责条款

9.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部分    附则

10.1 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0.2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0.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0.4 本合同规定内容不具备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0.5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6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执壹份,备案单位各壹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部分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延迟、终止合同的履行。

11.2本合同各项条款中对违约责任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部分: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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