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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19-05-14 14:28:33 阅读:2857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省外入湘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计量规范,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组织管理,对受理违反本细则事件的投诉举报组织调查、处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自律细则

第五条 企业在咨询活动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的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七条 企业应参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八条 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业主选取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依照本企业公示的价目进行报价,报价的浮动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公布价格的20%。企业按招标上限值报价或者投标不需要竞价的,报价浮动幅度不受限制。

未明确项目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房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计算;未明确项目规模的报价测算统一按壹亿元计算(乙级资质企业为伍仟万元),未明确咨询服务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各占50%权重计算,审核核减率按6%计算。

第九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

第十四条 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两个或以上委托人对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四、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

六、超出企业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协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章 惩戒办法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自律公约细则,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种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诫勉谈话;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第一次违规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协会网上公示六个月),并将该项目列入当年成果质量检查对象;第二次及以上违规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协会网上公示六个月),同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性质恶劣者,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违反上述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将纳入企业参与中价协信用评价、住建厅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活动评定的因素。

第四章 惩戒管理和惩戒程序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本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向行业公布,接受行业监督。行业将不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及时惩戒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论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处理投诉、举报的自律委员会委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家属的违规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有监督、投诉、举报的权利;可申请列席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均可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效为六十个日历天),如违约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但超过投诉、举报时效的,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是否立案查处。举报可采取书面举报或者电子邮件举报的形式(投诉举报表见附件),但无论哪种形式均应提供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的证据材料,并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在协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投诉的受理。协会收到举报人的投诉后,应及时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协会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核实小组(组长从自律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协会秘书处2人参加),对投诉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处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从自律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5或7人(必须有1名副主任以上人员担任处理组长,调查小组组长必须参加)组成处理小组,对违规事项提出惩戒处理意见,协会对惩戒处理意见审定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违反本细则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违规惩戒告知书》(内容包括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申诉。

(一)当事人如对惩戒处理意见不服,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协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后,组织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投诉事件复议组,对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议,分别作出以下决议:

1.《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2.《违规惩戒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证据材料,维持并修正原惩戒处理意见;

3.《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回《违规惩戒告知书》,重新调查核实再做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回《违规惩戒告知书》。

(三)自律委员会复议作出决议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自律委员会复议作出决议后,协会审定后应将复议的决议及时告知给申请复议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协会将按照《违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发出《违规惩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2017年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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