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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7]102号文)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02 18:26:27 阅读:851次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07〕102号

各市州建I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M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对M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G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P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A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式、时间等内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A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 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r、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s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 );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P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獗晡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O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

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G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N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标0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T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六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1)的规定2定评标办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对该投标人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附表4),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作出不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即为有效投标报价。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结束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二)认为 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价后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投标报价上限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标底和合理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及合理价应当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它规定编制后下浮。下浮幅度应当控制在附表1(2)的规定范围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的S招标人可以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但不得设下限值;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也可以同时设投标报价上限值和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允许设一个投标报价上限值和一个标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价,并列出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其详细清单,以及作出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以及标底编制的下浮幅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N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投标报价上限值、N底、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不得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九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 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2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一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t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或相关事项不明确;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外的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中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评标能力和水平。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T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两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T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经理有近亲关系的人员;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五)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六)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同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L章和政策的条文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上述问题以外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填写附表12。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招标人工作人员、一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它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见附表13);进行资格性检查,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鹞蠼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九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1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条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应。(附表15)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y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f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在算术错误外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问题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见附表16)。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首肌#见附表17)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检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附表1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附表19)。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至能够确定出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附表5、附表6)进行评审计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商务标(附表5、附表6)评审计分;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 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附表10)。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附表11)。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P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附表11)。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a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M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2〕39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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